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搞好全礦運輸管理,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窯街煤電有限責任公司礦井運輸管理細則》。加強礦井運輸管理工作,特制定《三礦軌道運輸管理細則》,望相關單位認真貫徹執(zhí)行。
第二條 全礦全體職工必須認真貫徹《三礦運輸管理細則》的規(guī)定,使礦井運輸管理有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和制度,進一步實現(xiàn)礦井運輸安全生產(chǎn),做到礦井運輸高標準、精細化、科學化管理。
第二章 礦井運輸管理
第三條 礦井運輸管理包括:軌道運輸、運輸設備、安全設施、信號系統(tǒng)、運輸系統(tǒng)防爆電氣、安全標志和運輸人員的管理。分類如下:
1、主巷運輸:地面車場、運輸大巷、運輸中巷、井底車場、主提升斜井、暗斜井、集中上下山。
2、采煤運輸:采煤隊溜子、皮帶運輸機、小絞車、采煤工作面進回風上下山絞車道。
3、掘進運輸:掘進隊溜子、提升小絞車、蓄電池機車、掘進工作面進回風上下山絞車道。
4、其它運輸:中巷、主提升皮帶運輸機、溜子和其它單位使用的運輸器具等。
第四條 礦機電副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主管全礦井的運輸安全和技術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機電副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的直接領導下,機電運輸部要有分管運輸?shù)母辈块L和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礦井運輸?shù)陌踩a(chǎn)管理,運輸投資計劃的編制,設計,工程質(zhì)量驗收,安全質(zhì)量標準化、兩型三化達標及檢查驗收,新技術、新工藝、新產(chǎn)品的推廣應用及各種技術檔案、資料、報表的管理等。
第六條 機電副礦長是礦井運輸?shù)牡谝回熑握撸瑢ΦV井運輸安全和生產(chǎn)負直接領導責任;負責采掘的副礦長對礦井采掘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機電副礦長至少每個季度對主要軌道運輸線及主要運輸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負責采掘的副礦長至少每個季度對采掘軌道運輸線及主要運輸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機電運輸部是礦井運輸?shù)闹鞴懿块T,機電副總工程師、分管副部長和主管技術人員對運輸安全工作負管理責任,至少每月對井下運輸系統(tǒng)及運輸設備、設施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運輸區(qū)隊是礦井運輸?shù)闹苯庸芾聿块T,運輸設備、設施的使用和維護單位,對礦井運輸安全管理負直接責任;隊干部、技術員對運輸安全負領導和管理責任,至少每旬要進行一次檢查。
第七條 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運部長、分管礦井運輸?shù)母辈块L和主管技術人員,對本礦運輸隊實行業(yè)務領導,及時解決技術上的問題,確保礦井運輸安全暢通。
第八條 運輸隊必須配備工程技術人員,主要負責區(qū)隊的技術業(yè)務工作,負責運輸區(qū)隊管轄內(nèi)的主要運輸巷道的軌道、架線,斜井軌道和集中材料上山軌道的管理。
運輸隊技術資料要齊全完整,逐步推廣實行計算機管理,有礦井運輸系統(tǒng)圖,主要運輸設備、設施圖、技術資料,運輸設備技術標準、維修規(guī)程,各工種崗位技術標準和操作規(guī)程,運輸設備、設施的安全裝置和關鍵部位的檢查測試記錄,大修技術資料,主要運輸設備維修檔案及技術革新資料,架線電機車制動距離試驗和斜井人車空、重載脫鉤試驗記錄等,并有專人負責保管。
第九條 運輸事故責任劃分:
礦井的主運輸、采煤運輸、掘進運輸及其它運輸均執(zhí)行“誰使用、誰管理及安全隱患自查,問題自改、責任自負的原則”。
1、凡由于運輸隊管轄范圍的設備、軌道等造成的運輸事故,事故責任屬運輸隊;凡由于操作人員違章操作造成的運輸事故,事故責任屬所在單位;運輸管理人員按管理責任負責管理責任。
2、其它單位(采、掘隊等)管理的運輸發(fā)生事故,事故責任屬所在單位,采掘管理人員按管理責任負責管理責任。
3、不遵守運輸規(guī)章制度,人員違章扒、蹬、跳車,違章?lián)屔舷氯塑嚕谄?、溜子上行走,在運輸大巷道心中間行走,在禁止行人的斜巷行走等造成事故,按違章人員所在單位劃分事故責任。同時,安監(jiān)部門負安全檢查責任。
第十條 礦井運輸每月礦機電副礦長負責組織一次安全檢查,每旬由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運部分管運輸?shù)母辈块L和主管技術人員負責對三車(電機車、礦車、人車)、兩線(軌道、架線)和運輸管轄的機電設備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
第十一條 對軌道、鋼絲繩、小絞車、機車架線、電機車、人車、連接裝置、各種保護裝置及安全設施等的檢查、維修、試驗工作、由礦機電副礦長責成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運部分管運輸?shù)母辈块L和主管技術人員負責落實到人,并監(jiān)督做好各種記錄。
礦井運輸?shù)臋z查方法和標準仍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礦井軌道質(zhì)量標準及架線維護規(guī)程》、《礦井運輸安全質(zhì)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和《窯街煤電公司運輸專業(yè)本質(zhì)安全型礦井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
第十二條 礦井運輸質(zhì)量標準化和本質(zhì)安全型礦井工作,是礦井運輸管理工作的基礎,由礦機電副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運部部長直接負責,按照《礦井運輸安全質(zhì)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和《窯街煤電公司運輸專業(yè)本質(zhì)安全型礦井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每月進行一次檢查評比,并做好記錄;煤電公司每季度組織一次運輸安全質(zhì)量和本質(zhì)安全型礦井達標檢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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